一、跨界基础设施
(一)按照国家批准的方案,继续推进港珠澳大桥岛隧工程施工,开工建设桥梁工程。
(二)继续开展深港西部快速轨道交通各项研究。
(三)继续建设广深港高速铁路,争取福田站段年内开通。
(四)争取广深沿江高速公路全线建成通车。
(五)广东落实粤港2011年签署的供水新协议,保障对港供水。
(六)加快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建设,香港支线年中完成建设,争取2012年内实现向香港供气。深圳LNG项目争取2012年初开工建设。
(七)继续推进五大机场合作,召开深圳年会,推动解决珠三角空域紧张问题,推进珠三角直升机短途运输网络建设,完善两地空管协作机制,提升区域航空运输能力。
二、现代服务业
(一)广东继续深入实施CEPA及服务业对香港开放各项先行先试措施,进一步健全双方联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广东年内制定出台CEPA补充协议八相关实施细则。
(二)金融合作
1.进一步扩大粤港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人民币结算规模,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建设。支持香港企业以人民币在粤直接投资,研究推动广东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鼓励广东银行机构对香港银行同业提供人民币资金兑换和人民币账户融资,对香港企业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支持广东企业通过香港银行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
3.支持港资银行进一步扩大在粤异地支行网络,支持符合条件的港资机构在粤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推动在粤率先实行允许内地港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4.支持广东法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取得人民币境外合格投资者资格(RQFII)。继续支持广东企业赴港上市。推动符合条件的内地证券公司与香港证券公司在粤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香港交易所深化合作,推动港股组合ETF在深圳交易所上市。
5.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
6.加快推进广东交通卡与香港“八达通”互联互通工作,争取2012年在广东省内部分城市及香港试点。
7.支持金融改革创新项目在前海先行先试,探索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重点推动深港两地在跨境人民币业务、资本市场合作和保险创新发展三个领域的合作。
8.完善粤港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联络机制,建立健全共同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递的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影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事件,协调风险处置行动。继续深化两地在金融人员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三)支持两地会展业界探索建立交流合作机制,鼓励两地业界开展会展资讯交流、相互参展及联合举办会展宣传活动等合作。
(四)支持开展工业设计等技能型人才交流,推进工业设计成果产业化。
(五)继续加强两地文化创意产业合作,以多种形式促进两地业界交流。
(六)旅游合作
1.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广东加快将“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推广到全省,推进配套管理系统建设,简化外国游客经广东口岸的入境手续。
2.支持粤港两地旅游企业和社会资本互相进入对方市场,重点支持香港在广东设立旅行社。
3.共同开发“一程多站”旅游精品线路,联合开展海外宣传推广。以联合展台等形式参加国际旅游展,建立联合促销网络平台。
4.联合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完善两地旅游市场监管协调机制,规范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继续共同推广“诚信旅游”。
(七)鼓励业界建立两地物流信息交流、共享机制。继续办好粤港物流合作洽谈会。
(八)进一步推动实施香港取得内地建筑及相关工程专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
(九)广东重点推进广东制造业与香港工业设计、管理咨询、品牌营运、技术创新、市场推广等专业服务业对接合作。
三、制造业及科技创新
(一)继续推进粤港科技合作。研究实施2012年度粤港科技合作联合资助计划,扩大联合资助的范围。继续实施《共建科技创新平台合作协议》和《共同推进粤港产学研合作协议》。
(二)总结《深港创新圈建设行动计划》的成效及经验,研究继续推进两地创新科技合作。
(三)广东大力支持在粤的港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稳定发展。继续保持加工贸易政策的基本稳定,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继续举办“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内销)博览会”,帮助在粤投资的港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继续支持港企发挥香港设计服务优势,在广东建立及推广香港品牌。加强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提供融资保险支持等,鼓励港资加工企业转型升级。
(四)香港设立十亿元专项基金,支持企业在内地发展品牌、拓展内销和升级转型,并继续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支援基金”,“中小企业市场推广基金”和“中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支持在粤的港资来料加工企业发展。
四、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口岸建设与通关监管
1.香港提升管制站电脑系统,使符合条件经常往返香港的内地访客经登记后,采用e-道过关。2012年1月起分阶段在港方6个管制站扩展e-道服务,在罗湖和落马洲支线两个管制站率先推出,6月前扩展至深圳湾、中国客运码头、港澳客轮码头及香港国际机场管制站。文锦渡和落马洲管制站登记处及内地旅客e-道待改善工程完成后投入服务。
2.加快推进莲塘/香园围口岸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争取2013年内开工建设。
3.加快推进文锦渡口岸旅检大楼扩建改造工程。开展皇岗口岸入境大厅改造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力争年内动工。
4.加快推进一次性临时来往粤港小汽车实施准备工作,于2012年3月在深圳湾口岸启动试点,并逐步探索完善各项安排。
5.不断完善深圳湾口岸“一地两检”查验模式,进一步开展陆路口岸“单一窗口”通关模式研究工作,实现粤方口岸各查验单位出入境车辆和货物申报数据共享。港方将以深圳湾口岸作为试点,探讨在陆路口岸的海关与入境事务处合并检查站安装“车道司机体温自动测量系统”的可行性,冀能同时进行体温检测。粤方在深圳湾口岸推广应用“车道司机体温自动测量系统”。
6.积极研究为在深圳居住的跨境学童提供通关、交通等便利。
(二)电子商务合作
支持两地企业扩大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试点应用,探索将粤港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纳入常规管理的程序和规范。广东陆续启动编制一批电子商务标准。
(三)技术标准合作
充分发挥粤港标准工作专责小组作用,加强检测和认证领域的合作。广东继续支持在粤的港资企业申请和评(认)定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
(四)知识产权保护
1.继续完善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机制,加强项目合作和完善会议制度,推进落实《粤港知识产权合作协议(2011-2012年) 》。
2.进一步完善粤港知识产权案件协作处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健全执法合作双边联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打击跨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
3.继续开展“正版正货承诺”活动,在试点基础上推广至广东全省。
4.继续鼓励及协助香港考生在粤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继续加强两地民间知识产权组织、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间的交流。
5.研究推动粤港知识产权贸易,为两地知识产权贸易合作创造条件。
(五)法律事务合作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文本交流制度,推动建立法律事务协调机制,成立法律问题协商与合作专家小组。加强法律事务部门的互访交流和人员培训合作。
2.加强两地公证事务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密切两地法律服务业的合作。建立两地公证文书核查协作机制,推进两地公证法律服务业合作。争取国家支持粤港律师事务所探索开展合伙型联营。
3.争取国家支持深圳前海在法律服务业方面对港开放先行先试。支持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前海设立香港法律查明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前海案件审理。鼓励两地仲裁业界加强交流合作。继续探索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解决两地商事、海事等纠纷。
(六)贸易投资促进
1.两地政府继续联合举办粤港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促进双方贸易投资合作交流。
2.大力推动广东与香港企业联合“走出去”。充分发挥香港在金融、法律、会计及投资咨询等服务方面的优势,鼓励两地企业以联合投资、联合投标、联合承揽项目等多种方式,通过香港共同开拓国际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市场。
3.两地政府联手继续在境外举办经贸交流活动,共同推介大珠三角投资营商环境,深化粤港两地与海外经贸合作。
4.借助香港自由港和葡萄酒贸易及分销中心的地位,以及在葡萄酒贸易方面的经验,整合深圳福田、盐田、前海湾等特殊监管区及华南物流园的资源优势,探讨在检验经香港中转内地的葡萄酒方面合作,为业界提供便利,以助葡萄酒贸易等相关业务进一步发展。
五、优质生活圈
(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1.尽快完成并公布《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2002-2010年)》终期评估结果。研究珠三角地区2011-2020年的空气污染物减排工作,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制定珠三角地区2011-2015年的空气污染物减排方案,并提出2016-2020年的空气污染物减排方案。
2.继续推进珠江河口区域水质管理合作规划前期研究。继续加强东江水资源保护,继续推进深圳湾(后海湾)水污染防治合作,研究开展《深圳湾水污染控制联合实施方案》第二次回顾工作。
3.香港继续跟进红花岭地区作为郊野公园的可行性研究及咨询工作。发挥粤港湿地保护工作小组作用,推进珠江口湿地保护的合作,共同保护珠江口红树林等滨海湿地,建设形成相对完整的河口湿地生态系统。
4.继续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及生态修复合作,推进珊瑚普查和水产健康养殖合作,开展人工鱼礁建设,支持民间环保组织交流。开展海上渔业联合执法行动,加快供港水产品养殖基地建设,共同促进渔民转产转业。
5.继续推动粤港两地跨境资源循环利用合作。继续实施为期五年的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及“清洁生产伙伴” 标志计划,鼓励珠三角地区的港资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工序。
6.加强粤港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应用合作。
7.举办“第九届中国(广州)国际环保展览会”和“国际环保博览”,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及开拓绿色商机。
8.落实“粤港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协议”,加强两地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及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交流。
(二)社会保障
1.支持香港大学与深圳市政府合作成立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即深圳市滨海医院),争取2012年内正式开业。
2.进一步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到广东设立独资门诊部,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到广东设立独资医院和独资疗养院;粤港共同组织召开申办培训、咨询的相关座谈会和宣讲会,协助香港业界掌握申请设立独资门诊部、医院、疗养院的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3.完善双方居民转诊机制,继续推进香港居民病历转介安排,进一步扩大深圳试点医院数量。推动粤港中医药交流合作,促进粤港中医药医疗、科研、商贸、信息化交流平台对接。
4.广东出台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来粤兴办养老机构和残疾人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加强与香港社会福利机构的交流合作。
5.加强供港食品检验检疫合作,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合作机制,健全两地食品安全的实时通报机制。建立两地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沟通联系机制,参照国际通用标准,探索协调两地检验检疫检测的方法和标准的可行性。年内总结“供港活猪电子耳标试点应用”的成果及经验,并研究推广至其他食品。
6.不断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两地药物研发和生产合作,支持香港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7.继续落实粤港劳动监察执法培训合作协议,举行劳动监察协调合作交流会,加强执法培训和劳动关系交流合作。
(三)治安管理
1.完善两地警方高层及侦查主管工作会晤及交流机制,拓展合作范畴,建立健全情报通报制度,开展联合行动,提升打击跨境犯罪能力。
2.继续加强两地预防职务犯罪合作和个案协查合作,共同举办个案协查座谈会,正式出版《粤港澳营商防贪指引》。开展青少年反腐倡廉教育,举办“粤港澳青少年反腐倡廉动漫创作比赛”。
(四)应急管理
完善应急管理合作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突发事件联系机制,研究解决香港特区政府飞行服务队在广东沿海机场降落与加油问题,加快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技术交流,开展应急管理研究交流,推进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工作,开展联合应急演练。
(五)文化交流
1.继续推进演艺、文化信息、文物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合作。
2.加强体育交流与合作,推进信息沟通、人才培育等合作,共同提高竞技水平,繁荣体育市场。
六、教育与人才
(一)广东支持香港中文大学与深圳合作举办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二)2012年广东部分高校试行实施免内地联招考试招收香港学生。
(三)鼓励粤港两地开展教师协作与培训交流合作,逐步扩大合作领域。
(四)继续做好广东工业设计培训学院(香港知专设计学院合作院校)共建项目,开展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合办课程、学生实习实训、培训认证体系等合作;继续研究开办可同时颁发两地认可学历的课程工作,推进工业设计及有关专业“一试三证”试点工作,共同打造工业设计、产品结构设计、产品原型制作三大专业。
(五)全面深化粤港职业技能鉴定合作交流,研究探索国家职业标准与香港“能力标准说明”之参照及衔接,开展“一试两证”技能鉴定试点。研究探索“一试三证”人才培养评价模式。
(六)推进粤港专业资格互认试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认试点工作。
(七)继续推动香港青年服务团及其他青年团体到广东交流和提供服务。
七、重点合作区域
(一)加快研究出台推动前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前海服务业向香港扩大开放、下放审批权限等事项,为企业和人员在前海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支持前海建设人才特区。
(二)通过穗港合作专责小组机制,继续共同探讨推进南沙建设。编制《南沙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并按程序报审。推进南沙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起步区建设,支持港资企业在南沙投资、创业,促进港资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内地市场。支持南沙新区申报游艇“两地牌”,试行粤港澳游艇“自由行”政策。
(三)开展落马洲河套地区规划及工程研究的第二阶段公众参与工作,争取2013年初完成研究,积极推进深港河套地区的共同开发。
八、区域合作规划
(一)编制完成并共同推进实施《粤港澳共建优质生活圈合作专项规划》。
(二)编制完成并共同推进实施《粤港澳基础设施建设合作专项规划》。
(三)编制完成并共同推进实施《环珠江口宜居湾区建设重点行动计划》专项规划。
九、合作机制
(一)不断完善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健全推进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职能,增强执行力。
(二)就粤港合作共同支持香港六大产业发展等共同关心问题开展研究,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继续举办珠江论坛,发挥粤港澳民间合作平台的作用,促进民间与政府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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